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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新锦升混合A,华夏新锦升混合C: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夏新锦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发布日期:2024-12-20 16:11    点击次数:188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夏新锦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根据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于 2024 年 12 月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本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 召开华夏新锦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华夏新锦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持续运作的 议案》。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将具体事宜提示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华夏新锦升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  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持续运作事宜。会  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一)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二)表决票收取时间:2024 年 12 月 13 日至 2025 年 1 月 6 日 17:00     (以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三)会议计票日:2025 年 1 月 7 日     (四)会议通讯表决票的送达:     地址: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1 层(100033);     联系电话:010-88087226。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 7 号楼 11 层(100045);     联系人:常磊;     联系电话:010-88066620。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华夏新锦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华夏新锦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持续运作的议案》(见 附件一)。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4 年 12 月 12 日,该日在本基金登记机构 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表决。   四、投票   (一)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获 取表决票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hinaAMC.com)下载表决票。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 印件。 务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 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提供个人持有人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三)。 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 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 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 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等)。 提供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 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 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 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的认可为准。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 于 2024 年 12 月 13 日至 2025 年 1 月 6 日 17:00 期间(以收到表决票的时间 为准),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的方式提交给本基金管理人。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大会,除直接投票外,基金份额持有人 还可以委托代理人代其行使表决权。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的,需符 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三)授权方式”列明的方式授权委托他 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代理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计算,每一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 权,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则授权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数额以本基金登记机构最终确认的数据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授权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 规定的机构或个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为保证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行使权利,建议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为受托人。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情况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建议增加受托人名 单,并另行公告。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纸面、电话、短信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授权,授权方式及程序应符合以下规定:   (1)授权委托书样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授权的,需填写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hinaAMC.com)下载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2)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①个人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代理行使表决权的,应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 授权委托书原件,并提供委托人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 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受托人 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 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②机构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代理行使表决权的,应由委托人填妥授权委 托书原件并在授权委托书原件上加盖委托人公章,并提供委托人加盖公章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 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 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受托人加盖 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 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纸面授权文件的送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直接送交、邮寄、柜台办理 3 种方式送交纸面授 权文件,具体如下:   ①直接送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直接送交至 本基金管理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1 层(100033);   联系电话:010-88087226。   ②邮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邮寄至本基 金管理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 7 号楼 11 层(100045);   联系人:常磊;   联系电话:010-88066620。   ③柜台办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在会议召开前到本基金管理人柜台办理授权,填写 授权委托书,并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1 层(100033);   联系电话:010-88087226。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转人工,免收长途话费),并按提示确认身份后 进行授权。   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主要销售机构的呼叫中心也可主动与基金份额 持有人取得联系,在通话过程中以回答提问方式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后,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进行授权记录并完成授权。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短信平台向预 留有效手机号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授权征集短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回 复短信表明授权意见。    (四)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授权委托,后又直接投票表决,则以直接表 决为有效表决,授权委托无效。    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及其他多种方式进行了有效授权,不 论授权时间先后,均以有效的纸面授权为准。    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不同时间多次通过同一种方式或纸面以外 的其他不同方式进行有效授权,无论授权意向是否相同,均以最后一次授权 为准。    (五)授权时间的确定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进行授权,授权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 到授权委托书的时间为准。如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非纸面方式进行授权,授 权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如果授权时间相同但授权意见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一种 表决意见进行表决。    (六)授权截止时间    本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的截止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2 日    六、计票    (一)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 公证。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三)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间之前送达指定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 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 基金份额总数。 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 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 定时间之前送达指定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 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 计入弃权表决票;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 的以本基金管理人指定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一)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 1/2);   (二)     《关于华夏新锦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持续运作的议案》 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 同意;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将由本基金管理人在通过 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对于投票而言,除非投票人已不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名单中,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所投的有效表决票依然有效,但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进行投票的, 则以最新的有效表决票为准;对于授权而言,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或授 权委托人已不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名单中,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 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 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一)召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联系人:杨霞;   网址:www.chinaAMC.com。   (二)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证机关:北京市中信公证处   电话:010-81139046;   联系人:甄真。   (四)见证律师: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十、重要提示   (一)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确 保表决票于表决截止时间前送达。      (二)若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成功召开,或者本次会议议案未 能通过,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 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新的议案,届时基 金管理人将重新发布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三)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hinaAMC.com)或拨打 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了解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相关事宜。      (四)本会议通知的有关内容由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一:《关于华夏新锦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持续运作的议 案》      附件二:《华夏新锦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一:    关于华夏新锦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持续运作的议案  华夏新锦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华夏新锦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自 2017 年 5 月 31 日起生效。截至 2024 年 7 月 11 日,本基金出现了连  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情形。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华夏新锦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等有关规定,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基  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本基金持续运作,并决  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本基金持续运作的  议案。    为持续运作本基金,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有关持续运作的具体事宜,  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决定本基金持续运作各项工作的具体时间以及  相应措施等。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附件二:            华夏新锦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名称: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                         业执照注册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华夏新锦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持续运作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说明:   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 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 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 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 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 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如果本基金根据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 权”章节的规定就相同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本表决票继续有效,除非 投票人已不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名单中。但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进行投票 的,则以最新的有效表决票为准。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hinaamc.com)下载并打印,在填 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25年1月6日的 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华夏新锦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华夏新锦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身份证明编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 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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